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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家乐福不合格快餐引起顾客食物中毒!

http://www.jknews.cn  2010-04-29 16:25:14  未知  编辑:admin

  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2009年6月12日生产的不合格快餐引起顾客食物中毒。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深工商经处字[2009]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9]67号

  当事人: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

  注册号:企独粤深分字第662871号;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南中心五路西新怡景商业中心城地下二层;

  企业类型: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贝颐良(PEGUILHAN);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商品(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等)的零售及其相关配套服务,包括代销和寄售(涉及许可证的专项商品的零售须另行报批);针对国内商户的店铺出租、转租;利用本店设施、物品制作发布广告;以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相关业务咨询。

  经营期限: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2035年9月21日止。

  2009年7月13日,本局收到深圳市卫生局“卫监案移[2009]12号”案件移送书,该移送书称:深圳金美装饰有限公司5名员工,因进食购自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的快餐食品,而引起食物中毒,中毒原因是该快餐食品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所致。深圳市卫生局同时附上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深圳金美装饰有限公司5名员工发生一起副溶血性弧菌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的调查报告》及《卫生检测报告》。

  经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查明,2009年6月12日中午,深圳金美装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从当事人处购买了5份(8元/份)快餐,分派给该公司5名员工食用。2009年6月13日6时至9时许,该5名员工先后感觉不适,均出现腹痛、腹泻等胃肠道症状,经深圳市北大医院治疗,2009年6月14日前,所有患者均已治愈。5名患者在发病前48小时,只有2009年6月12日的中餐为共同餐次。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和《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T81-1996),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判定这是一起由家乐福供应受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的快餐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卫生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受副溶血性弧菌所污染的快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代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纳款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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